第31章 关于乌孙,结(1/2)
大吏:共一人,管理官员事务。
舍中大吏:大吏的属官。
骑君:职权不明。
译长:掌管翻译事务。
奴隶制
匈奴实行奴隶制度,乌孙与匈奴关系密切,相信乌孙吸收了匈奴的奴隶制度。乌孙曾经在战争中掠取人口,在汉宣帝本始三年(前71年)对匈奴一役,乌孙军队攻击匈奴右谷蠡王王廷,《汉书.西域传》记“获单于父行及嫂、居次、名王、犁污都尉、千长、骑将以下四万级……乌孙皆自取所虏获。”,相信被掠人口最终成为统治阶层的奴隶。在昭苏县木札特山山口,中国的考古队伍在六十年代初发掘了一座较大型的乌孙墓葬,并发现一个奴隶殉葬坑,反映乌孙是一个奴隶社会。
氏族制
乌孙也实行氏族制。昆莫以至翕侯都拥有自己的地域、民众,是氏族社会的痕迹。《汉书·西域传第六十六下》:“后乌就屠不尽归诸翕侯民众”是一项证据。
氏族首领有一定的势力,可以凌驾昆莫的意愿。《汉书·西域传》记乌孙昆莫猎骄靡希望以长孙军须靡为继承人,身为大禄的次子不满,率领部众割据一方,猎骄靡只能妥协。军须靡死后,儿子泥靡碍于叔父大禄的势力,让位给大禄的儿子翁归靡。原始氏族社会的部落首领议事会对族中事务有无上权威。
社会
继承
乌孙的继承制度与现代意义上的继承制度有别,除了财产继承外,偏向指被继承者的家族地位与及社会地位的继承。财产继承与乌孙家庭分居制密不可分。分居制下,当乌孙男子成年后,父亲会分一部份财产给他自立门户。父亲的财产通常属于最后一位与自己同住的儿子,通常是幼子。
一般而言,被继承者生前的家庭身份、官职及妻妾(后母)会由长子继承。不过,长子继承制并不是唯一继承制度,“子以母贵”是可能的。此外,未成年的儿子没有继承权,因此当被继承者的儿子尚未成年,继承权将属于被继承者的的兄弟。如果继承者因种种原因未能继承,继承权将由未能继承者的兄弟获得,甚少行长孙继承制。
收继婚
乌孙跟匈奴一样,实行收继婚,是原始部落群婚制的遗存。群婚制没有配偶的观念,妇女属于整个部落的男子。寡妇由继承者(继子)或夫家亲属收继。主要原因有三:
1、乌孙各部落散落在辽阔的草原上,相隔甚远,西域诸国之间又常有征战,因此乌孙人对外非常封闭,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则非常紧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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